近年来,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波动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一度成为热门话题,随着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明确,挖矿行为已从早期的“灰色地带”逐步走向“法律禁区”,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,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可能涉及多种违法犯罪行为,具体需结合挖矿目的、规模、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及造成社会危害等综合判断,以下从法律层面剖析虚拟货币挖矿可能触犯的罪名及相关风险。
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定性:从“产业”到“淘汰类产业”的转变
2021年9月,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,明确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属于“淘汰类产业”,并将之列入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9年本)》,要求各地全面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行为,这一政策标志着,虚拟货币挖矿在我国不再受法律保护,而是被明确为限制和取缔的对象。
从法律性质上看,虚拟货币挖矿的核心是通过大量计算资源竞争记账权,以获取虚拟货币奖励,由于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,其交易和流通存在金融风险,且挖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、加剧碳排放,与我国“双碳”目标及绿色发展战略相悖,监管层对挖矿活动的打击,既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,也出于推动绿色发展的需要。
虚拟货币挖矿可能触犯的罪名
尽管虚拟货币挖矿本身未被直接规定为独立罪名,但实践中,大规模或非法的挖矿活动往往伴随其他违法行为,可能触犯《刑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以下罪名:
非法经营罪(最常见)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从事非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适用情形:
- 无资质从事挖矿及相关业务:若个人或单位未取得电力、电信、工商等主管部门的许可,擅自从事挖矿活动,或通过“矿场”“矿池”等形式组织大规模挖矿,并以此牟利,可能被认定为“非法经营”,部分地区曾查处以“大数据中心”“云计算”为幌子,实际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项目,其行为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特许经营规定,被认定为非法经营。
- 为挖矿提供“四件套”服务:向挖矿者提供销售矿机、租用服务器、提供电力接入、代理交易虚拟货币等服务,若明知对方用于非法挖矿仍提供帮助,且达到“情节严重”标准(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、造成严重后果等),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。
盗窃罪(非法窃取电力为主)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,构成盗窃罪。
适用情形:
虚拟货币挖矿是“耗电大户”,部分挖矿者为降低成本,采取非法手段窃取电力。
- 私自搭接电线、绕过电表计量装置盗用电力;
- 与供电企业内部人员勾结,违规调整用电类别、降低电价;
- 利用农村、偏远地区监管薄弱的特点,大规模偷电用于挖矿。
此类行为直接侵犯电力企业的财产权,且破坏电力供应秩序,若盗窃电力价值达到“数额较大”(通常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,各地标准不同),即可能构成盗窃罪,实践中,多地已查处“盗电挖矿”案件,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,行为人最终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。
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扰,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
适用情形:
- 入侵计算机系统获取挖矿资源:部分挖矿者通过黑客技术入侵他人计算机服务器、个人电脑,利用其运算能力“挂机”挖矿,或植入恶意程序控制设备资源,导致系统运行缓慢、数据丢失等,这种行为直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,若达到“后果严重”(如造成系统不能运行30台以上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),可能构成此罪。
- 篡改数据“优化”挖矿效率:在区块链挖矿中,若通过技术手段篡改节点数据、干扰共识机制,以提升自身挖矿收益,可能破坏区块链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,同样可能触犯此罪。
逃税罪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二百零一条规定,纳税人采取欺骗、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,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%以上的,构成逃税罪。
适用情形:
部分挖矿者或矿场主通过隐匿收入、虚假申报、利用“税收洼地”违规避税等方式,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等税款,将挖矿收益虚拟化为“技术服务费”“咨询费”,或通过个人账户、虚拟货币钱包转移资金,逃避税务监管,若逃税数额达到标准,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,可能构成逃税罪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