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来,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波动,虚拟货币挖矿作为产业链上游的基础环节,始终处于舆论与法律的风口浪尖,从“挖矿禁令”的出台到各地对挖矿行为的专项整治,再到司法实践中对“虚拟货币挖矿罪名”的认定与适用,这一领域逐渐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,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,梳理虚拟货币挖矿可能涉及的罪名、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,以及从业者的合规边界。
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定位:从“灰色地带”到“被禁止行为”
虚拟货币挖矿本质是通过计算机算力参与加密货币网络运算,以获取虚拟货币奖励的过程,在我国,这一行为的法律定位经历了从“默许存在”到“全面禁止”的转变。
2021年9月,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,明确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属于“落后产业”,要求“全面整治虚拟货币‘挖矿’活动,严禁新增产能,坚决淘汰存量”,随后,多地将挖矿活动纳入淘汰类产业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挖矿,这一政策定性为后续司法实践对挖矿行为“入罪”提供了基础依据——即挖矿不仅违反产业政策,更可能触及刑法红线。
虚拟货币挖矿可能涉及的罪名:以“非法经营罪”为核心
在司法实践中,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主要被认定为“非法经营罪”,部分案件可能涉及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”“诈骗罪”等。“非法经营罪”是最常见的适用罪名。
非法经营罪:政策与法律的衔接
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从事非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构成非法经营罪,虚拟货币挖矿被认定为“非法经营罪”的核心逻辑在于:
- 违反国家规定:如前所述,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明确将挖矿活动列为“淘汰类产业”,并要求全面整治,这符合《刑法》中“国家规定”的范畴(国务院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)。
- 扰乱市场秩序: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电力资源(据国家能源局数据,2021年我国虚拟货币挖矿年耗电量约1500亿千瓦时,超过一些省份全年用电总量),与我国“双碳”目标相悖;挖矿产生的虚拟货币可能成为洗钱、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工具,扰乱金融管理秩序。
- 情节严重:司法实践中,若挖矿规模较大(如矿场数量、矿机数量、涉案金额较高)、造成严重资源浪费或环境污染,或以挖矿为名实施其他违法犯罪(如窃电、集资诈骗),则可能被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,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
典型案例:2022年,四川某地警方破获一起大型挖矿案,犯罪嫌疑人以“数据中心”为名租用厂房,部署数千台矿机挖矿,年耗电超1亿千瓦时,涉案金额达3亿元,主犯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500万元。
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:技术层面的“入罪”可能
部分挖矿行为可能被认定为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”。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扰,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构成此罪。
若行为人通过恶意程序控制他人计算机、服务器进行“挖矿”(即“僵尸网络挖矿”),或窃取电力、网络资源供挖矿使用,可能因“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”而被定罪,2021年浙江某案中,被告人通过植入木马控制上万台设备挖矿,导致设备性能下降、用户数据泄露,最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刑。
其他关联罪名:挖矿背后的“衍生犯罪”
除上述罪名外,虚拟货币挖矿还可能伴随其他违法犯罪行为,从而构成数罪并罚:
- 盗窃罪:若挖矿者通过窃电、窃取网络资源等方式降低成本,可能构成盗窃罪(如2021年云南某矿场主窃电超2000万元,以盗窃罪被判刑)。
- 诈骗罪/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:部分不法分子以“挖矿投资”“云算力租赁”为名,诱骗他人投资,实际用于挥霍或跑路,可能构成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
- 逃税罪:矿场主通过隐匿收入、虚开发票等方式逃避纳税,可能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。
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边界问题
尽管“非法经营罪”是挖矿案件的主要适用罪名,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与模糊地带,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。
